大陆甲公司与台湾地区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家具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在大陆将争议诉诸法院。关于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文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一第82题)

admin2013-12-28  25

问题 大陆甲公司与台湾地区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家具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在大陆将争议诉诸法院。关于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文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一第82题)

选项 A、可向乙公司在大陆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B、如乙公司的相关当事人在台湾下落不明的,可采用公告送达
C、邮寄送达的,如乙公司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而只是在邮件回执上签收,可视为送达
D、邮寄送达未能收到送达与否证明文件的,满三个月即可视为已送达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司法文书送达方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六)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七)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
    因此乙公司在向大陆的业务代办人送达时。该代办人必须获得受送达人明确授权,A项说法过于绝对化。如乙公司的相关当事人在台湾地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B项正确。
    同法第5条规定:“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故C项正确,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Gg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