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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dmin
2008-09-01
23
问题
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
A,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所以本题B项不正确,AD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该条赋予犯罪嫌疑人(包括不讲真实姓名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的权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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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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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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