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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讯问过程中,一开始姜某拒不承认,但后来经过严刑拷打最终承认了伤害事实,并供述已将打人用的铁棍扔到护城河中;同时,他还说,他之所以殴打被害人李某是因为李某对自己的女友动手动脚。侦查人员找到姜某的女友夏某,夏某起初说
姜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讯问过程中,一开始姜某拒不承认,但后来经过严刑拷打最终承认了伤害事实,并供述已将打人用的铁棍扔到护城河中;同时,他还说,他之所以殴打被害人李某是因为李某对自己的女友动手动脚。侦查人员找到姜某的女友夏某,夏某起初说
admin
2012-12-22
24
问题
姜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讯问过程中,一开始姜某拒不承认,但后来经过严刑拷打最终承认了伤害事实,并供述已将打人用的铁棍扔到护城河中;同时,他还说,他之所以殴打被害人李某是因为李某对自己的女友动手动脚。侦查人员找到姜某的女友夏某,夏某起初说姜某并没有殴打李某,是李某自己摔倒的。侦查人员威胁夏某说:“如果不说实话,就按共同伤害论!”夏某害怕,说出了当时的情况。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选项
A、姜某承认伤害事实的供述
B、夏某的证言
C、从护城河中打捞上来的打人用的铁棍
D、姜某有关李某对自己女友动手动脚的辩解
答案
1,2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诉解释》第61条对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效力进一步加以明确规定,即“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
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高检规则》第265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已经确立了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凡属于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选项A和选项B,选项A为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取得的被告人供述,选项B为通过威胁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两者都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因此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这两个选项都应入选。
选项C,从护城河中打捞上来的打人用的铁棍系根据姜某的供述而找到的实物证据。对于这类由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而派生出的实物证据,能不能加以排除, 《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学界争议也很大。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尚不属于排除之列。因此,本案中的该铁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C不应入选。
选项D,该选项有一定的干扰性。考生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刑诉解释》和《高检规则》排除的言词证据除了非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以外,只包括“被告人供述”,而不包括“被告人辩解”,所以,姜某有关李某对自己女友动手动脚的辩解不属于被排除之列,经过调查核实如果属实并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因此,该选项也不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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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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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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