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国有公司的职工,1997年7月4日被聘为经理。随后,他采取伪造报销凭证的方式,于该月起每月月底从财务科领取10万元,共获款60万元,案发后携款逃至A国,在A国对其审判过程中又逃回国。入境检查人员因其形迹可疑对其盘问,王某交代了上述事实并讲是回国自首

admin2009-04-23  34

问题 王某,某国有公司的职工,1997年7月4日被聘为经理。随后,他采取伪造报销凭证的方式,于该月起每月月底从财务科领取10万元,共获款60万元,案发后携款逃至A国,在A国对其审判过程中又逃回国。入境检查人员因其形迹可疑对其盘问,王某交代了上述事实并讲是回国自首的。A国对王某缺席审判,判处有期徒刑5年。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选项 A、王某领款的行为,新刑法生效前依法应定侵占罪,新刑法生效后应定贪污罪
B、王某交代领款事实的行为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C、A国已对王某进行了审判,依据“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不可以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虽然王某在A国已受过审判,我国仍然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答案1,2,4,8

解析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规定,犯罪行为由新刑法生效以前连续到生效以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较重的也适用新法,但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王某的领款行为,应适用新法。《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王某属于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以非法手段侵吞国有财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故A选项错误。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因此,王某构成自首。但是王某的贪污数额为6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不可以免除处罚。故B选项错误。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故C、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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