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有哪些特殊规定?

admin2009-05-14  29

问题 《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有哪些特殊规定?

选项 A、不设立监事会
B、不设立股东会
C、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
D、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答案2,8

解析 《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B项当选,A项不当选。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7条、第67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全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50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因此D项当选,C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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