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某为某省司法局副局长,其表姐薛某为某报社记者,张某为薛某的同事。张某的儿子因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某得知薛某与宫某的关系后,便交给薛某3万元请其向宫某“疏通”此事。薛某向宫某说明情况,并将2万元交给宫某妻子,但宫某拒绝为其说情。薛某遂以“

admin2011-02-17  56

问题 宫某为某省司法局副局长,其表姐薛某为某报社记者,张某为薛某的同事。张某的儿子因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某得知薛某与宫某的关系后,便交给薛某3万元请其向宫某“疏通”此事。薛某向宫某说明情况,并将2万元交给宫某妻子,但宫某拒绝为其说情。薛某遂以“司法局副局长表姐”的身份直接找到审理此案的法院审判长潘某,潘某迫于压力枉法裁判,将张某儿子无罪释放。对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宫某与薛某均构成受贿罪
B、宫某不构成犯罪,薛某构成受贿罪
C、薛某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犯罪
D、宫某及其妻子构成受贿罪

答案B

解析 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对受贿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以受贿论处。薛某利用宫某的特殊身份,通过潘某达到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故薛某构成受贿罪。《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也就是说必须同时具备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两个要件才构成受贿罪。所以尽管宫某的妻子收受了薛某交其的2万元,宫某仍不构成受贿罪。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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