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乙两公司于2006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同,A市的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一套水处理设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甲公司于2006年
甲、乙两公司于2006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同,A市的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一套水处理设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甲公司于2006年
admin
2014-02-08
32
问题
甲、乙两公司于2006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同,A市的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一套水处理设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甲公司于2006年12月自行派车运回了全套设备,当即安装调试,虽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但于2007年1月按期交付了货款。2007年3月,甲公司欲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退款。基于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A、由于乙公司未出席仲裁审理,所以先前达成的仲裁条款应视为失效,仲裁程序终结
B、由于乙公司未出席仲裁审理,所以先前达成的仲裁条款应视为失效,当事人应当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C、仲裁程序能否继续进行,应当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D、对程序没有影响,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答案
8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D是正确答案。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x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乙二人2002年3月认识,6月闪电结婚,婚后常因琐事争吵。2005年5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判决以后,乙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甲乙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儿子归甲抚养;甲乙二人的共有财产平均分割。乙认为二审判决不公正,欲申请再审。下列说法中不正
新星有限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以下哪些债权人的申报可以列为破产债权?()
甲公司要与乙公司合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司机甲向朋友乙借款3万,以自有住房为抵押。后该房屋发生火灾烧毁,甲获保险公司赔偿15万元,此时主债务清偿期未到,那么乙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天天纺织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银行贷款200万元购买生产线。银行要求天天纺织厂提供担保,考虑到该纺织厂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遂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作为返还贷款的担保,双方并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3个月后,邻县的
下列选项中的说法正确的是()
甲和乙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受托人乙公司接受委托人甲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甲向丙购买著名的油画《向日葵》一幅。同时,小乙公司跟小甲签订了行纪合同,行纪人小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小甲从事贸易活动,向小丙也购买了著名的油画《我的太阳》一幅。甲、小甲向乙公司、
2000年,A市儿童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在福利院门口发现了1名不满周岁的女性弃婴,经多方查找仍未找到该弃婴的父母,福利院只好将其收留。2年后,福利院决定将该女婴送养他人,下列哪一个选项中的申请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收养人条件?
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了生活素材,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随机试题
企业对库存的某种燃料进行评估,该燃料的库存量为70吨,经现场技术鉴定,该燃料的自然损耗为1%。根据市场调查,得知该燃料的近期市场价格为每吨4000元,每吨运费为110元,整理入库费为每吨40元。要求:计算该燃料的评估值。
处方药名枇杷叶,调配应当付的是()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6月1日购入生产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9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53万元,发生的运杂费为35万元,购入当日立即投入安装。安装过程中领用专门为该设备购入的工程物资30万元;领用自
从文化角度来看,可将青少年划分为()。
_______指用函数的概念和性质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用所谓内省的方法研究心理现象,试图找出构成人的心理的基本元素的心理学派是()。
某学院教师近两年发表的学术论文,其作者半数以上近两年也曾给本科生上过课,这些论文总数的60%为该院12名教授所写。事实上,有的教授一人在近两年就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由此可以推出。近两年:
可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
Doyouthinkmathsis______thanforeignlanguages?
Centuriesago,mandiscoveredthatremovingmoisturefromfoodhelpstopreserveit,andthattheeasiestwaytodothisisto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