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2009年卷二42题,单选)

admin2017-11-28  47

问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2009年卷二42题,单选)

选项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务员法》第63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根据该法第64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该条规定的是“调任”。认定调任的关键有二:一是从哪儿调,必须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调;二是调入机关从事什么职务,调入机关必须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选项A、C属于该条规定的“调任”,而选项B“某区法院书记员”并非“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故不属于调任。而且其进入区法院的方式为“聘”,即《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的“职位聘任”。
    根据该法第66条,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选项D属于该条规定的“挂职锻炼”。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sh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