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29题)

admin2018-05-10  27

问题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29题)

选项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选项B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因此,乙以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作为出资的话,不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选项C错误。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未禁止或限制将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合伙企业的商号或字号。选项D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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