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

admin2022-05-13  30

问题 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问题:
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甲仅于S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不承担责任,其质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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