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当事人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主要围绕控诉方的举证和被告方的反驳而进行,法官(包括陪审团)处于居中公断地位的一种诉讼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职权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以审判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

admin2013-12-13  69

问题 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当事人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主要围绕控诉方的举证和被告方的反驳而进行,法官(包括陪审团)处于居中公断地位的一种诉讼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职权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以审判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是提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的一种诉讼模式。而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也相应削弱了法官对庭审过程的职权干预。庭审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化”的趋势,同时也有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如法官主导庭审进程、不排除法官调查权。请围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4)论审判公开原则。

选项

答案(1)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兼顾的刑事诉讼法。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以前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以“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为主。而随着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意识的加深,“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也慢慢地渗透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诉讼模式的兼容并包,是跟它们各自的优点分不开的。一方面,“职权主义”的优点在于:首先,它保证了法庭调查的权威性,因为法官处于利益冲突的诉讼双方之外。为正确裁判,法官主动调查,其调查最具有权威性;其次,法官主动调查和核实证据,能节省时间,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最后,在很大程度和范围内限制了个人权利,法官积极主动行使控诉职能,极大地发挥了法官的主动性、重要性以达到追究犯罪、控制犯罪的目的。但是“职权主义”的缺点在于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因此,在这种刑事诉讼结构下,侵犯人权、违背诉讼正当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当事人主义”的优点在于:首先,它有利于调动双方当事人举证、调查和核实证据的积极性:其次,控、辩双方对同一证据的论证和反驳有助于对证据进行全面深入考察;最后,保证了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只是居中公断,处于被动、中立的地位。强调了个人权利和自由,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而避免了专制化。但是,“当事入主义”的缺点在于诉讼的胜败受控、辩双方的经验和辩论技巧影响较大,容易拖延诉讼时间,特别是不利于打击犯罪,使法院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方面感到力不从心。综观我国实际情况,“职权主义”更符合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即刑事诉讼的作用主要不是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而是惩罚犯罪、确认被告人的义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障人权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在刑事诉讼中推行“当事人主义”,也就成了大势所趋。所以为了达到既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单独采取某种诉讼模式,而是将两种诉讼模式融合,吸收彼此的优点,使“职权主义_和“当事人主义”达到较完美的结合,完善刑事诉讼体制。(2)审判公开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12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l条的规定。审判公开的含义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法院开庭审判案件,除休庭评议过程是秘密进行的以外,其他审判程序均公开进行,不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还向其他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审判公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只是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少数案件,由于存在特殊情况,印由于关系到国家秘密和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开审理,会损害国家利益,损害有关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副作用,所以才不允许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就是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不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公民公开,不向社会公开,不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判决。在宣告时必须公开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274条的规定,只有以下三类案件不公开审理: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采取可以使群众知道的适当方式、方法,向群众、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便群众前来旁听。对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允许群众前来旁听。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在保证审判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为前来旁听者提供方便。审判公开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核心。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将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因此,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使这些制度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实行审判公开,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最后,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出现违法乱纪现象。另外。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和减少犯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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