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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确的?(2012年卷三第6题)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确的?(2012年卷三第6题)
admin
2018-05-10
38
问题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确的?(2012年卷三第6题)
选项
A、有效,出租属丁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力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案
B
解析
A错误:虽然根据《物权法》第96条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共有人都有对共有物管理的权利,但这里的“管理”不是肆意而为,而是依照法定规则享有管理权。
B正确:“出租”行为不属于对共有物的处分,而属于收益行为,在解释上,可适用当然解释,处分行为须占共有份2/3即可,出租较处分为轻,甲、乙、丙三人共占份额3/4,当然可以为之。
C错误:出租不属于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而是收益行为。
D错误:出租不属于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而是对共有物的利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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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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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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