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甲给乙发短信表示愿意将一辆保时捷跑车以18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10天内回复有效。1月2日,乙给甲发短信说:“若甲愿意将价格降至170万元,则自己决定购买。”甲接到短信后未予回复。1月6日,乙又给甲发短信表示:“同意以180万元的价格

admin2014-10-17  25

问题 2014年1月1日,甲给乙发短信表示愿意将一辆保时捷跑车以18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10天内回复有效。1月2日,乙给甲发短信说:“若甲愿意将价格降至170万元,则自己决定购买。”甲接到短信后未予回复。1月6日,乙又给甲发短信表示:“同意以18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两天后即前往付款取车。”甲接到短信后又未予回复。1月9日,乙携带钱款前往甲处取车时,才发现甲已于1月8日将车出卖给丙并交付。乙为此支出往返费用240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甲、乙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价款为170万元
B、甲、乙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价款为180万元
C、甲、乙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未成立,但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补偿乙240元往返费用
D、甲、乙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未成立,且甲无须补偿乙240元往返费用

答案C

解析 ①《合同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关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据此,乙于1月2日发给甲的短信构成对甲之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甲的要约因此失效,乙自此丧失承诺的资格。②乙于1月2日和1月6日发给甲的短信都是要约,属于以对话方式作出且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且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应即时承诺。同时,《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由于甲均未即时承诺,因此,乙于1月2日和1月6日发给甲的要约均已失去效力。甲、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未成立。③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甲因过错违反通知、协助、照顾等先合同义务,对乙应即时承诺的邀约不予回复致使乙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为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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