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中午,张某与其儿子(16岁)正在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院内黄某的狗跑出来咬伤了张某,张某因此共支付医疗费1480元。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而黄某否认张某的伤是自己的狗咬伤的。对这一争议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的是:

admin2012-10-17  31

问题 某日中午,张某与其儿子(16岁)正在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院内黄某的狗跑出来咬伤了张某,张某因此共支付医疗费1480元。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而黄某否认张某的伤是自己的狗咬伤的。对这一争议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的是:

选项 A、张某
B、黄某
C、张某、黄某共同承担
D、张某的儿子

答案1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题目中需要证明的争议事实是狗咬伤张某的事实,而不是张某或第三人是否有过错。因此,本题中并不属于应由被告举证的情形,而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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