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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min
201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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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D、如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
A,B
解析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这里的“二审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包括:(1)一审法院重审改判无罪的;(2)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补充侦查后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撤销案件的;(3)检察院在发回重审过程中主动要求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的。所以,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区法院,A,B选项错误。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的亮点之一即取消了法院、检察院的共同赔偿机制、完全贯彻了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规则。此案中的区公安分局不会作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被批准逮捕后的拘留就不能称之为错误拘留。既然区法院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则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C选项正确。D选项“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完全正确,根据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规则,此时的区公安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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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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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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