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2第64题)

admin2014-12-22  23

问题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2第64题)

选项 A、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
B、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有关机关应当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
C、为保障辩护权,任何机关都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
D、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

答案A,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A、D项是对辩护权的定义和内涵的考查。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在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罪行轻重,案件调查状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辩护理由的限制。所以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故A项正确。
    辩护权是具有实质意义的诉讼权利,在控辩审三方构造的现代刑事诉讼模式下,只有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才能有效对抗控方指控,从而实现案件客观真实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以保证诉讼法治和现代民主价值的实现。故D项说法正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该条可知,只有在被告人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才会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非“有关机关应当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B项前半句正确,后半句说法过于绝对,故错误。且根据上述法条,承担法律援助辩护义务的主体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并非“任何机关都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C项说法错误。故本题A、D项当选。
    疑难辨析:如前所述,辩护制度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有较大的改动,本题虽是之前的题目,但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体现了变点所在。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内含有5个常考易错点:(1)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无禁止条件。(2)辩护人的条件适用第32条规定,但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而且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是辩护人,而不再是法律帮助者的地位。(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有权委托辩护人,即本次修正将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4)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负有及时告知当事人委托辩护权的义务。(5)新增了辩护人及时告知委托关系的义务,即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
的机关。
    另要注意第34条有关法律援助辩护的规定亦有改变:一是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二是“应当”法律援助辩护的对象扩大到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本题B项的考查,并非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三是法律援助辩护的方式,由法院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改为公安司法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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