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做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2-09-17  39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做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答案C,D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员有以下:刑事被害人以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应当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当然,以谁为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有选择权。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La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