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甲公司一季度亏损,但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甲公司的行为如何认定?

admin2009-03-25  25

问题 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甲公司一季度亏损,但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甲公司的行为如何认定?

选项 A、仅仅是道德问题,应受到舆论谴责
B、违反行政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
C、构成犯罪,即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D、仅仅是民事侵权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答案4

解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将刑法第161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霞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该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该罪,因此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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