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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dmin
2008-10-08
23
问题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选项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答案
D
解析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把旨在产生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发表出来的行为。一个完备的意思表示需有下列几个要件:1、客观要件,就是必须有表示行为。表示行为就是发表内心意思的行为。比如在合同书上签字,就是把自己的内心意思表达出来的行为。2、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包括三个方面:(1)须有效果意思。效果意思就是想使自己的行为发生一定效果的意思。比如说想签订合同就是一个效果意思。(2)须有表示意识。表示意识是表意人对其表示行为所应具有的意义是清醒理解的那样的心态。也就是说,表意人完全了解他的表示在一般人看来意味着什么。比如说签订合同,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同他人签订一个合同,以后要受合同效力的约束。这就是对自己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3)须有行为意思。行为意思是实施行为的意思。换句话说,如果该行为是他主观上想要实施的,结果他实施了,那么其行为是具有行为意思的。比如说自觉自愿地签订了合同,那就是有行为意思。再比如被人麻醉后给按了手印,就是不具有行为意思。3、行为能力要件。就是说行为人要具有行为能力。凡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意思表示,都不能被认为是意思表示。联系意思表示的要件来分析本题中乙的行为是否是一个完备的意思表示。首先乙在教授设置的签字簿上签名了,那么他是有表示行为的。但是从主观上来看呢,乙没有想使自己的行为产生一个买卖合同的意思,也就是说乙的行为没有效果意思,他没有想到要和教授签订一个合同。既然乙的行为不具备效果意思,那么他的意思表示就有瑕疵的,是没有满足意思表示的要件的,因此乙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一个意思表示。既然乙没有意思表示,那么甲乙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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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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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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