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

admin2014-02-25  27

问题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2008—卷四—五)   
[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选项

答案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3)各项损失的事实;(4)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2)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1.(1)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2)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解析 1.本题属于劳动争议,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申请调解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申请仲裁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而不是商事仲裁;协商解决,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和解。   
2.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分配举证责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不是被告方承担所有事实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合同关系存在的事实、劳动者受损害与不公正待遇的事实要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要对其采取的行为的合法性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本题考查先予执行。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对于追索医疗费用和劳动报酬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据此,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向受诉法院提出,本案在二审期间,肖某应该向二审法院申请并由二审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先予执行的管辖适用执行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B区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有权裁定先予执行。   
4.本题考查执行措施与妨碍执行的强制措施。就执行措施而言,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妨碍执行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在本案中,二审审判组织的成员更换不合法。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据此,当事人应以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再审事由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本案不属于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故甲公司可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再审法院裁定再审的要中止执行。   
6.本题考查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的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该准则第13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1)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2)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3)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该准则第14条规定: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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