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999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

admin2005-02-02  32

问题 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999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
   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

选项

答案(1)甲教唆乙的行为导致的结果是甲乙双方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甲教唆他人实施强奸行为,他人接受其教唆并实施,犯了被教唆之罪,因此,乙作为实行犯,甲作为教唆犯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另外,由于乙不满18周岁,依照刑法的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对甲的教唆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2)甲还处于缓刑考验期内,根据刑法第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撤销对甲的缓刑宣告,就其侮辱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3)乙与疾呆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因为痴呆妇女缺乏正常的意志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正常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行为人明知该妇女为痴呆而与之性交,不管采取什么手段,也不管该妇女是否“同意”,均以强奸罪论处。由于乙实施强奸行为时已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乙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4)乙的父亲将其捆绑送至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属于自首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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