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以下行为中,属于送达行为的是( )

admin2013-04-25  29

问题 法院的以下行为中,属于送达行为的是(    )   

选项 A、海淀法院向东城区法院出具的委托执行函   
B、法院向被告送交起诉状副本   
C、法院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D、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答案B,D

解析 并非法院所为的一切行为都是送达行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应当注意: (1)送达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法院实施送达行为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及法院相互之间递交诉讼文书的行为,都不是送达行为,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2)送达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法院在诉讼以外,因其他公务活动而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送交某种文书的,也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送达行为。(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4)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根据以上分析, A选项中的对象是法院,C选项中的对象是银行,不属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属于受送达人的对象。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该条规定,BC选项均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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