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星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申报债权3个月后的第5日,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各债权人的主体资格。指定最大的债权人甲公司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

admin2012-08-07  26

问题 东方红星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申报债权3个月后的第5日,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各债权人的主体资格。指定最大的债权人甲公司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2)在债权人会议主席甲公司的召集下,召开了以后的几次债权人会议,确认各债权人的债权额,确认债权人乙公司对债务人仓库内600台电视的抵押权,债权人丙银行对债务人房产的抵押权,并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60%的债权人同意。
   (3)经清理查明申请人确实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后,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并于宣告破产之日后第4天成立了清算组,指导清算组对申请人的破产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和变卖。清算组对天天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由此使天天公司受到的损失,由东方红星企业赔偿。清算组依法追索债权和财产,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归还的,由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4)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同意后,指导清算组在基本完成收回债权、资产估价、变卖任务后,制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算组在拍卖破产财产时,将京华企业委托破产企业加工制作的一批价值10万元的产品予以拍卖。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之后,兼用货币分配和实物分配两种方式,对各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按比例分配。其中中润公司通过购买价值20万元的破产财产,以抵销东方红星企业欠中润公司的20万元货款。但上述某些分配方案,法院审理后,指出其中问题,经债权人会议修改后,一致通过,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5)清算组按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清算组向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是否合法?为什么?

选项

答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合法。《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而债权申报期限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因此,在申报债权3个月后的第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是合法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议事内容合法,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审查了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并指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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