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和债权的关系。

admin2016-07-20  31

问题 试论物权和债权的关系。

选项

答案(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债权是指权利人所享有的请求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的两大财产权。一方面,物权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而债权则调整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一旦进入交换领域,便转化成债权,因此,物权和债权共同调整着财产关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3)物权和债权毕竟属于不同性质的财产权,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在权利的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物权以物为支配对象,包括对物的全面支配和限定支配。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对物进行支配,不是物权人的目的而是物权人的手段,物权人的目的在于通过支配而取得物之利益。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故又称为对世权,债权人则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 3)在权利的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则不限于物。 4)在权利的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追及力,还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则没有这些效力。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以优先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优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追及力。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效力。当物权人行使权利遇到不法妨碍时,可以凭借物权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可能发生妨碍的因素,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则采取任意主义。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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