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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59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59题)
admin
2013-11-05
35
问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59题)
选项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案
A,B,C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代位权的法律关系中,存在三项债,即原债、次债和代位之债。具体到本题,该三项债体现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甲公司和丙公司的债的关系。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之诉,丙公司可以主张三项抗辩,即原债、次债和代位之债本身的抗辩。故选项ABC表述正确,当选。《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可见,代位之诉中,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而非共同被告。故选项D表述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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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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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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