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后乙死亡,有一继承人,后甲将该小说发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

admin2008-09-01  73

问题 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后乙死亡,有一继承人,后甲将该小说发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

选项 A、乙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甲无权发表
B、发表该小说的稿费全部由甲获得
C、该小说的使用权保护期应截止于甲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甲不能剥夺乙的署名权

答案A

解析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在本题中,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后乙死后甲将该小说发表,根据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无正当理由的,乙方不得阻止甲方行使发表权,但甲方因此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乙方,因此,;选项A、B均错误,参考答案值得商榷。署名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它是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因此,甲不能剥夺乙的署名权,选项D正确。《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l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2月31日。在本题中,小说是甲乙双方共同完成的,乙已经死亡,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该小说的使用权保护期应截止于甲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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