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王某下班驾车回家途中被范某追尾。导致王某的汽车尾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毁坏。王某联系某修车行进行维修,修理完成后,王某前去提车时,修车行要求王某支付,5000元的修理费。王某称:事故责任人是范某,该费用应由范某承担。修车行随即扣留了王某的车辆。对此,下列说法正
王某下班驾车回家途中被范某追尾。导致王某的汽车尾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毁坏。王某联系某修车行进行维修,修理完成后,王某前去提车时,修车行要求王某支付,5000元的修理费。王某称:事故责任人是范某,该费用应由范某承担。修车行随即扣留了王某的车辆。对此,下列说法正
admin
2019-09-30
37
问题
王某下班驾车回家途中被范某追尾。导致王某的汽车尾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毁坏。王某联系某修车行进行维修,修理完成后,王某前去提车时,修车行要求王某支付,5000元的修理费。王某称:事故责任人是范某,该费用应由范某承担。修车行随即扣留了王某的车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该费用应当由王某承担
B、修车行可以主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扣留汽车
C、修车行可以主张行使留置权扣留汽车
D、该费用由王某承担,但修车行无权扣留汽车
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依照民法原理,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所抗辩的是对待给付义务的履行,即二者的给付有对价关系的义务。本案中,王某与修车行订立维修(承揽)合同.范某并非合同当事人,因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修车费用应由王某承担,故选项A正确。在该合同中,具有对价关系的给付义务为修理和支付价款。在本案中,修车行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修车行的对待给付义务已经履行。但是,修车行可以通过行使留置权扣留车辆。故选项C正确,B、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6m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宏大公司为一大型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以宏大公司的名义与辽东公司签订一份价值50万元的购货合同,购货合同未盖公司合同章和公司章,对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大学毕业生甲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门提供中介咨询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以下假设的情况分别回答问题:上述申请书中没有载明注册资金的数额。关于该申请书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有:()
大学毕业生甲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门提供中介咨询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以下假设的情况分别回答问题:甲在申请设立企业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哪些事项?()
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乙作为企业经理,下列所述乙的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
根据我国法律,下列主体适用破产程序的是:()①有限责任公司②合伙企业③个人独资企业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张某生前创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张某去世以后,张某的妻子与成年子女都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那么该企业解散时,应当由谁进行清算?()
某个体企业主张金柱欲为其62岁的母亲图雅、8岁的女儿张玉以及在其企业工作的员工28岁的司机罗帆投保保意外伤害保险。为此,他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三份人身保险合同。请回答下列相关问题。张金柱为其女张玉签订了以死
关于光船租赁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下各项说法中正确的是:()
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A.系统性红斑狼疮B.类风湿关节炎C.干燥综合征D.强直性脊柱炎E.多发性肌炎双手小关节出现天鹅颈样畸形的疾病是
构成肉芽组织的主要细胞有
男,16岁,左上腹被自行车把碰伤2小时,伤后腹痛,呕吐一次,为胃内容物,自觉头晕、乏力、口渴、心慌。查体:P110次/分,BP85/60mmHg,面色苍白,四肢湿冷,左上腹见4×5cm皮下瘀斑,全腹有压痛,轻度肌紧张和反跳痛,以左上腹为著,叩诊有移动性浊音
关于设备防腐蚀介质处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在资产估值方面,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主要被用来判断证券是否被市场错误定价。()
①18世纪,茶逐渐成为全民饮品,伦敦工人大约花费家庭总收入的5%来购买茶叶②到1800年,公司每年在茶上投资400万英镑③中英早期贸易基本上是奢侈品与中草药④东印度公司不再进口那些只有富人才消费得起的中国商品,转而销售这种人人
根据所给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某市统计局开展了一次关于市民参加慈善捐助活动的专题调查,成功访问了该市2003位16周岁及以上的常住市民。调查显示,47.5%的市民在过去一年中参加过不同种类的慈善捐助活动。受访市民中,过去一年
李某(17岁)是甲公司招用的职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李某为发泄对公司的不满,在公司生产的饮料中放入了污物。请判断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已知λ1,λ2,λ3是A的特征值,α1,α2,α3是相应的特征向量且线性无关,如α1+α2+α3仍是A的特征向量,则λ1=λ2=λ3.
Musiccomesinmanyforms;mostcountrieshaveastyleoftheirown.【C1】______theturnofthecenturywhenjazz(爵士乐)wasbor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