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0日,因东江市垫江县桂溪镇北苑小区(以下简称北苑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垫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垫江县政府)作出垫府发[2008]2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北苑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东江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政府、

admin2015-11-05  32

问题 2008年2月10日,因东江市垫江县桂溪镇北苑小区(以下简称北苑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垫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垫江县政府)作出垫府发[2008]2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北苑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东江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并抄送到县委相关部门。该文件详细规定了北苑小区范围内住户的房屋拆迁事宜,包括拆迁时限及奖惩办法,拆迁房屋面积的计算办法、优惠政策、拆迁组织管理等内容。该文件并未发给小区内的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
    垫江县桂溪镇北苑小区董永华等108户被拆迁户认为该文件所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过低,不断向垫江县政府反映、申诉。2008年7月7日,垫江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诉人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同年7月22日,北苑小区董永华等108户被拆迁户向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东江市人民政府于8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裁定书,认为垫江县政府发布文件的行为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董永华等108户被拆迁户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
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为了平息纠纷,会同县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在国务院《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之外额外给北苑小区董永华等108户被拆迁户增加补偿费,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但是是否准许需要经法院审查。本案中若市和县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违反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的补偿标准,属于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法院不应予准许。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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