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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管理人发现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甲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年5月18日,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甲公
A公司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管理人发现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甲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年5月18日,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甲公
admin
2016-06-26
19
问题
A公司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管理人发现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甲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年5月18日,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所作的个别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B、由于该笔债务担保物的市场价值高于债务本息,不属于恶意清偿,管理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C、由于该笔债务的到期时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管理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D、由于该笔债务的抵押物并非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债权人有权主张该清偿行为无效
答案
D
解析
本案担保物并非债务人财产,如果允许个别清偿将影响破产公平清偿(由于E信用社在A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并不享有别除权。他要么亲自申报普通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要么先就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依法行使担保物权,而后由甲公司在A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普通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应根据“破产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例外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债权人有权主张该清偿行为无效(而非由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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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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