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是某实业开发公司的总经理。一日张华了解到某产品在国内市场上是空白,在国际市场上也是量少价高,而且又了解到几个大公司也在研制此产品,但在研制过程中均遇到了技术难关,正在集中力量攻克。于是张华便找到北京某技术研究院,经过磋商,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该

admin2016-06-13  35

问题 张华是某实业开发公司的总经理。一日张华了解到某产品在国内市场上是空白,在国际市场上也是量少价高,而且又了解到几个大公司也在研制此产品,但在研制过程中均遇到了技术难关,正在集中力量攻克。于是张华便找到北京某技术研究院,经过磋商,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该技术研究院年底前研制出此产品,由张华所在实业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开发费50万元(其中预付10万元作为开发经费),并约定开发成功两年内,该研究院不得将该技术转让给他人,而由张华的公司独家使用。后该研究院果然在年底前研制出此产品。张华的公司即着手生产,同时,由于张华的公司无出口自营权,便与乙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委托代为出口其产品。合同约定,张华的开发公司每月向乙公司交付一批产品,由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出口销售,价格按国际市场价格自由掌握,销售后开发公司于10天内支付报酬,迟延支付要承担违约金责任。1年后的9月份,该产品又进入销售淡季。乙公司便自己买下开发公司9月份交来的产品(按国际市场价格),1个月后,价格上扬,乙公司才将该批产品卖出,获得差价20万元。张华得知后,在送来11月份的产品时向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乙公司的投机行为未经张华的公司同意,要求将这20万元差价归属于自己,否则拒绝支付10月份的报酬。
根据《合同法》有关内容回答:
(1)对于研发中的风险责任,双方应如何承担?
(2)假设在该研究院研制产品过程中,张华从其他渠道得知:研制该产品的其他各大公司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已先后开发失败,并已停止研究开发工作,张华却未将这一信息告知研究院。张华有何过错?开发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3)假设该研究院在成功开发的一年后,将该技术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也实施该技术生产产品,张华可否选择研究院或丙公司中的任一个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4)张华能否拒绝向乙外贸公司支付报酬?为什么?
(5)若张华逾期仍不支付报酬,乙公司有何救济手段?

选项

答案(1)对于开发失败的风险责任,应由研究院和开发公司合理分担。根据《合同法》第33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现因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而本案中张华发现其他公司在开发过程中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技术难点,可能导致开发失败时,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因此有过错。张华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如果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对于开发失败的风险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38条的规定,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因此应由研究院和开发公司合理分担。 (2)张华没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若致使损失扩大,开发公司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3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现因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而本案中张华发现其他公司在开发过程中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技术难点,可能导致开发失败时,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因此有过错。张华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如果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对于开发失败的风险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38条规定,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因此应由研究院和开发公司合理分担。 (3)张华只能依违约之诉起诉研究院。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3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取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的让与人是研究院,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作为第三人,对开发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由合同效力的相对性规则决定的。另外,丙公司在受让该技术时出于善意,因而也不构成对开发公司的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我们认为,丙公司在开发公司与研究院的诉讼中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不能。因为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享有介入权,并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依《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见表示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并在此种情形下,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本案中乙公司行使了介入权,虽然开发公司的总经理张华有相反意思表示,但在事后提出,因而张华的异议不能成立。 (5)乙外贸公司可行使留置权。并且,可要求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实际履行。依《合同法》第422条规定,委托人拒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可以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另外,在双方的行纪合同中,开发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乙公司依《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金责任和继续履行的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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