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100吨水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未签订质押合同,1年后,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甲公司不知情。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丁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履行债务并要

admin2015-09-23  26

问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100吨水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未签订质押合同,1年后,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甲公司不知情。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丁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履行债务并要求丙和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如果丙丁公司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六个月而甲不知情,18个月后,丙未能履行债务,丁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甲之责任如何?

选项

答案根据《担保法》第26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在此期间要求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因此,甲免除保证责任。

解析 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可以约定方式,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保证责任范围: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以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期间:当事人未约定期间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共同保证:法律和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各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推定为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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