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财经
甲、乙、丙三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公司以欺骗方式出具了虚假出资证明。丁公司成立后,丙公司以丁公司的名义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后丁公司严重亏损无力偿债。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乙、丙三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公司以欺骗方式出具了虚假出资证明。丁公司成立后,丙公司以丁公司的名义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后丁公司严重亏损无力偿债。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21-02-27
34
问题
甲、乙、丙三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公司以欺骗方式出具了虚假出资证明。丁公司成立后,丙公司以丁公司的名义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后丁公司严重亏损无力偿债。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B银行只能要求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偿还债务
B、B银行可以要求丙公司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B银行可以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和乙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B
解析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银行可以要求丙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nu2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题库税务师职业资格分类
0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税务师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若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内无人认领,则归国家所有。(2010年)
在民法理论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下列有关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
根据民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所谓法定代理是指()。(2010年)
根据民法理论,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2011年)
2010年1月,关某与吴某在甲市注册成立广汇公司。并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吴某私自向乙市正德公司和丙市高能公司分别出售填好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00份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各50份,共获得800万元,涉税金额累计达1.
2012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1)2011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12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
甲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风声正紧,甲将已经伪造好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装箱密封后,谎称自己出国,箱内为生活用品,寄存于乙处。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王某委托李某购买红木家具一套,李某在甲家具城认真考察后看中了一套家具,向售货员询问清楚并仔细审查了该红木家具配套的材质证书后,决定为王某购买,表明代理关系后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0万元,由甲家具城直接送货到王某家。家具交付后一个月,王某突然发现该家
某医院医生李某在为患者张某进行阑尾炎手术时,不慎将一块纱布遗留在张某的体内,张某在手术后连续数日疼痛难忍,再次检查时才发现纱布并重新手术取出。有关张某所受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甲承包的鱼塘与乙印刷厂相毗邻。某日印刷厂的污水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未经处理的污水泄漏流入鱼塘,导致鱼苗死亡。甲遂向县环保局申请行政处理。县环保局查实情况后,责令乙印刷厂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同时,经县环保局调解。甲与乙印刷厂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后甲认为赔偿数
随机试题
在word2010中,下述关于分栏操作的说法,正确的是()
奶牛,已妊娠7个月。近期发现精神沉郁,弓背,努责,阴门流出红褐色难闻黏稠液体。阴道检查发现子宫颈口开张,阴道及子宫颈黏膜红肿。该牛最可能发生的疾病是
饱和度是用来评价沥青混合料的()。
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
【2010年真题】某工程双代号网络计划如下图所示,图中已标出的各个节点的最早时间和最迟时间,该计划表明()。
下面各项中,可以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是( )。
影响债券现金流的因素有()。Ⅰ.币种Ⅱ.计付息间隔Ⅲ.债券票面利率Ⅳ.债券的嵌入式期权条款
2004年8月西部省份中固定资产和增速都居第二位的是:( )重庆固定资产投资比四川少______。
《明史·刑法志一》:“自汉以来,刑法沿革不一。隋更五刑之条,设三奏之令。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宋采用之,而所重者敕。律所不载者,则听之于敕。故时轻时重,无一是之归。元制,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而已。明初,丞相李善长等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
Thatgrand-sizedpinetree______thehorizo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