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刑法志一》:“自汉以来,刑法沿革不一。隋更五刑之条,设三奏之令。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宋采用之,而所重者敕。律所不载者,则听之于敕。故时轻时重,无一是之归。元制,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而已。明初,丞相李善长等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

admin2022-10-18  32

问题 《明史·刑法志一》:“自汉以来,刑法沿革不一。隋更五刑之条,设三奏之令。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宋采用之,而所重者敕。律所不载者,则听之于敕。故时轻时重,无一是之归。元制,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而已。明初,丞相李善长等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如何理解和评价材料中的“元制,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而已”?

选项

答案由于元朝排斥汉族原有法律体系,没有沿袭唐宋时期传统的立法形式,因而只能制定一时权宜的条格来适应社会新情况。条格作为元代主要法律形式之一,表明元代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既有继承,又有创新。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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