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史书载,以下均为秦朝刑事罪名。下列哪一选项最不具有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2011年试卷一第16题)

admin2017-06-13  33

问题 据史书载,以下均为秦朝刑事罪名。下列哪一选项最不具有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2011年试卷一第16题)

选项 A、“偶语诗书”
B、“以古非今”
C、“非所宜言”
D、“失刑”

答案D

解析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载有秦代禁书的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偶语诗书”是指对《诗》、《书》进行讨论,这在秦朝是绝对禁止的,因为《诗》、《书》是禁书,这是愚民政策的后果,“偶语诗书”属于危害皇权罪,要处弃市的刑罚,弃市指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犯人暴尸街头的一种刑罚。仅仅讨论《诗》、《书》就要被处死刑,可见秦朝法律制度的专制。“以古非今”是指用历史故事非难当前的政治或用古代的人或事来否定攻击今天的现实,对于以古非今者,处族刑。族刑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的家族集体性惩罚,即只要一个犯罪,则整个家族均要受罚。以古非今也是危害皇权罪的体现,表达对现实的不满也会遭致族刑,可见秦朝法律制度的专制。选项A、B不当选。
    “非所宜言”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属于危害皇权罪,即说了不应说的话。至于什么是不应该说的话,秦律无明文规定。秦朝的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法律。选项C不当选。
    “失刑”是秦朝渎职罪中的一种,指秦朝官吏因过失而量刑不当所应该受到的惩罚,是一种过失犯罪。这种官员因过失犯罪而受到刑罚的制度在现代的法律制度中仍然使用。“失刑”罪是为了让官吏更谨慎严格的适用法律,因此并不能体现秦朝专制的法律文化。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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