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三第7题)

admin2012-12-10  30

问题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三第7题)

选项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解析 首先,本题中第一步应确定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对楼房所有的性质,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知,因共有人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未对楼房属于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进行约定,而题目中又无四人具有家庭关系的表述,故其共有应视为按份共有。据此,选项B正确。其次,选项A考查的是按份共有人管理费用的负担。根据《物权法》第98条的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可知,按份共有人对管理费用负担的原则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份额负担”。本题中,按份共有人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对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并没有约定,应按投资比例承担。据此,选项A正确。再次,选项C考查的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本题中,按份共有人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之间对共有楼房的重大修缮没有约定,故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才可处分楼房,而红光公司投资仅占50%,无权单独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据此,选项C错误。最后,选项D考查的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份额的处分。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可知,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可以自由转让,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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