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法院审理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于对作证人员的保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69题)

admin2016-07-01  23

问题 某地法院审理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于对作证人员的保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69题)

选项 A、可指派专人对被害人甲的人身和住宅进行保护
B、证人乙可申请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
C、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丙出庭说明讯问的合法性。为防止黑社会组织报复,对其采取不向被告人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措施
D、为保护警方卧底丁的人身安全,丁可不出庭作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核实丁的证言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1、2款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可知,本案属于黑社会组织案件,应当对相关作证人员等进行保护,相关人员也可以请求公检法机关进行保护。AB项正确。
    由上述法条可知,证人保护只适用于三种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选项C“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丙出庭说明讯问的合法性,为防止黑社会组织报复,对其采取不向被告人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措施”存在两处问题。第一,侦查人员丙出庭作证的目的是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不适用证人保护的规定,即无需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第二,被告人在被讯问过程中自然是知晓具体讯问人员的外貌、真实声音的,对其采取不向被告人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措施,没有实际意义.由此也可以推出C选项不正确。
    D项涉及庭外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卧底侦查属于技术侦查的范畴.为保护警方卧底的人身安全,应对卧底作证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核实卧底的证言,D选项表述正确,应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hA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