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须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咐丙在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

admin2021-11-18  25

问题 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须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咐丙在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其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将钱取出,并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人民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人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丙为了使乙长期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自己的五金厂购买零配件,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五金厂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10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五金厂领取现金。
    结合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乙、丙、丁构成何罪?

选项

答案乙成立贪污罪(未遂)、受贿罪;丁成立受贿罪(共犯);丙成立行贿罪、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五金厂享有10%的股份并分得红利10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对于受贿罪以及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丙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五金厂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10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丙将五金厂的26万元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二人实施了贪污行为,所以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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