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曲某,女,于2016年5月9日在某保险公司为本人投保了万能保险,保额12万元,附加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保额10万元,附加住院费用保险。2018年3月,曲某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胃癌,并进行了手术。出院后,曲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按照保

admin2019-11-10  24

问题 投保人曲某,女,于2016年5月9日在某保险公司为本人投保了万能保险,保额12万元,附加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保额10万元,附加住院费用保险。2018年3月,曲某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胃癌,并进行了手术。出院后,曲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给付住院费用6000元。保险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出具理赔通知书,拒绝了理赔申请,理由是:曲某在入院时,向主治医生陈述病情时,提到自己曾经患有糖尿病,已有13年。而曲某在投保过程中,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曾经患病的情况,因此拒绝赔付。曲某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未果,故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有关该事件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合同已经成立超过两年的最长时间
B、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的病史系主观判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投保前存在糖尿病。保险公司出在住院病历中,既往史提到:患有糖尿病13年。此处系医生的书写,属于间接证据,并未提出直接的诊断报告.来证明曲某在投保前确实存在“糖尿病”
C、曲某申请赔付的理由“胃癌”与保险公司拒付的原因“糖尿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D、曲某故意未向保险人告知既往病史,该情形不受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答案D

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法律条款即保险业界称之为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在本案中,曲某的投保日期为2016年5月9曰,保险公司做出理赔决定的日期为2018年5月22日,二者的时间间隔已经超过了两年,因此保险公司拒付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法律上并无故意还是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能够不受时效抗辩的说法,因此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其他两个选项符合案件的事实,正确,不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aw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