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我厂生产的 X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

admin2009-09-27  26

问题 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我厂生产的 X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在这一过程中:

选项 A、乙大学违约,因其表示同意购买,合同即已成立
B、甲厂违约,因为乙大学同意购买的是附有音量调节器的耳机
C、双方当事人均违约,因为双方均未履行已生效的合同
D、双方当事均未违约,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大学附条件地接受甲厂的邀约,是一种新要约而非承诺

答案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题中,乙大学对甲厂的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属于新的要约,而非承诺。甲厂发来的耳机并不符合乙大学的要求,即甲厂对乙大学的要约也未作出承诺,因此,合同并未成立。既然合同尚未成立,则双方都没有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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