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

admin2017-04-04  33

问题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选项

答案当事人直接起诉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此该案由A省乙县人民法院管辖。若经过复议,则(1) 若复议机关维持没收决定的,由乙县人民法院管辖;(2) 若复议机关改变没收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同时根据该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若高某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则应该以乙县林业局所在地的乙县人民法院管辖。
   若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有二,既乙县人民政府和乙县林业局的上级林业局;复议结果也有两种,一种是维持原没收决定,另一种是改变原没收决定。(1) 若复议决定维持原没收决定。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17条、25条第2款规定,原告应该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若高某经过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没收决定,则由乙县的县人民法院管辖。(2) 若复议机关改变乙县林业局的没收决定,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一)项,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如果是由县政府复议改变了处罚决定,则乙县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若由县林业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而改变了没收决定,则由该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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