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张某因与李某有隙,将李某打成重伤。在公安机关对此故意伤害案侦查终结之后,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李某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判决之后,李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未提出上诉。请问,下列对该案件的处理方法的
张某因与李某有隙,将李某打成重伤。在公安机关对此故意伤害案侦查终结之后,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李某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判决之后,李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未提出上诉。请问,下列对该案件的处理方法的
admin
2008-06-12
32
问题
张某因与李某有隙,将李某打成重伤。在公安机关对此故意伤害案侦查终结之后,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李某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判决之后,李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未提出上诉。请问,下列对该案件的处理方法的表述,正确的有( )
选项
A、二审案件只需审查附带民事诉讼
B、在上诉期满后,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生效
C、如果第一审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刑事部分亦无不当,则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D、第一审刑事判决需要等二审判决或裁定作出之后,才能确定其效力
答案
B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以及《刑诉解释》第249条的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上诉的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由此可见,A项错误,C项正确。《刑诉解释》第250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未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因此,B选项正确,相应的D项则是错误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QS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71题)
达善公司因合同纠纷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美国芙泽公司,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85题)
下列哪些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2012年卷三第84题)
某大学美国籍外教凯瑞在中国贵州地区自助旅游期间被当地一辆小型货车撞伤,凯瑞伤势治愈后将事主刘某告上法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最本质的区别是()。
甲死后,其遗产被分割完毕。乙根据甲的遗嘱继承了8万元现金,丙获得甲遗赠的价值12万元的汽车,丁根据法定继承分得房产一处,价值20万元。现甲生前的债权人戊持有5万元借据请求偿还。本案中戊的债权()。
某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签署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必须召开股东会。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与另一公司签订了标的额为150万元的合同。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理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传真商洽业务,甲称:我处有优质面粉十吨,每公斤2元钱,若欲购买请速与我公司联系并签订合同书,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的报价并传真就该合同其他主要条款提出意见;甲公司完全接受。遂以双方商洽之内容为基础拟订合同书一份,盖章后寄给乙公司,同时按合同要求
小王将自己的一部苹果手机作价4000元出售小李。后小王告诉小李4000元的价款请求权转让给了其朋友张某。但在交货前一天,甲的手机被盗。则小李:()
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曲线y=的渐近线有()
企业购入一台设备,预计使用5年,原始价值24000元,预计净残值1000元,清理费用400元,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该设备应计提的年折旧额为()元。
雕栏玉砌应犹在,___________________。问君能有几多愁?___________________。(李煜《虞美人》)
A、13/12B、11/17C、9/22D、7/27B各式化成;分子是等差数列,分母是二级等差数列。
阅读下列材料:魏主下诏,以为“北人谓土为拓,后为跋。魏之先出于黄帝,以土德王,故为拓跋氏。夫土者,黄中之色,万物元也;宜改姓元氏。谓功臣旧族自代(按:代郡名,今山西省东北、河北省西北一带)来者,姓或重复,皆改之。”
下列属于身份权的是()。
Collegesinthe(newlyformed)UnitedSates,(inrecovering),fromtheadverseeffectsoftheAmericanRevolution,inaugurated(
Peoplebornintheautumnlivelongerthanthoseborninthespring.Andtheyarelesslikelytofall【B1】______illwhentheyar
A、Hekeepsforgettingtheimportantthingshehastodo.B、HehasgreatdifficultyrememberingKoreanwords.C、Hecan’tfindthe
A、AldwychTube.B、King’sCross.C、BakerStreet.D、TheTube.D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