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为某瓷器厂的业务员,因故于2003年5月被辞退。次年4月,齐某以瓷器厂的名义与佳兴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瓷器厂于年底前向佳兴公司供应瓷器1000件,价款为10万元。佳兴公司同时向齐某支付定金3万元,并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3万元违约

admin2015-06-28  22

问题 齐某为某瓷器厂的业务员,因故于2003年5月被辞退。次年4月,齐某以瓷器厂的名义与佳兴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瓷器厂于年底前向佳兴公司供应瓷器1000件,价款为10万元。佳兴公司同时向齐某支付定金3万元,并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合同同时注明了瓷器的规格、送货方式、交货日期等有关事宜。之后,佳兴公司由于合同到期后未见货到,便派人前去催货。该瓷器厂此时才知道齐某是以瓷器厂的名义与佳兴公司签订了合同。由于合同规定的瓷器单价较高,该厂遂以检修为名,要求宽限5个月交货,双方达成了延期交货的协议。宽限期满后佳兴公司仍不见对方交货,便再次派员到瓷器厂催货,要求对方供货并支付逾期供货的违约金。该瓷器厂由于不能交货,遂以齐某已被辞退,其订立的合同对瓷器厂无约束力为由拒绝供货,佳兴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问:
齐某与佳兴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瓷器厂事后是否有权拒绝交货?为什么?

选项

答案齐某与佳兴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在签订时为效力待定合同。后该合同由于瓷器厂的追认而转化为有效,如果瓷器厂拒绝交货,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无权代理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该合同只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合同即为无效。本案中,齐某已被瓷器厂辞退,但当佳兴公司派员到瓷器厂催货时,瓷器厂已经明知齐某以自己的名义代订合同。如果瓷器厂意图不承认这个合同,只须说明齐某无权代理这一事实即可,但瓷器厂见瓷器单价价格较高,有利可图,不仅没有拒绝追认这个合同,而且与佳兴公司达成了延期交货的协议。这就意味着,瓷器厂对齐某的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故该合同自瓷器厂追认时起发生法律效力,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因此,瓷器厂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KaUFFFM
0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