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理基础与法定条件。

admin2022-05-12  36

问题 试论述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理基础与法定条件。

选项

答案合同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单方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提前终止的权利;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应属法定解除权的一种。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法中都有关于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640条规定:“在承揽人未完成工作期间,定作人无论何时,均得赔偿损害而解除合同。”就承揽合同而言,我国法律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目的,主要是因为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为其本质的,若定作人不需要承揽人完成工作,但碍于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仍需要和承揽人继续履约,这不仅对定作人毫无意义,而且对整个社会也是不经济的。此外,从承揽人的利益出发来考虑,只要其因承揽工作中途停止而蒙受的损失获得定作人的合理赔偿,一般也不会受到重大损失。 因此.《合同法》赋予了定作人在赔偿承揽人损失的前提下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定作人应当在承揽工作完成前提出解除合同;若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即使履行期尚未届满,定作人也不能解除合同,因为解除合同的目的是阻止承揽人进一步工作,避免损失扩大。 (2)定作人应当通知承揽人,解除通知达到承揽人时,承揽合同终止。 (3)定作人行使解除权后,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而且该项权利的行使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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