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负有债务100万元,约定分别于2019年1月1日、3月1日、5月1日归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分期偿还,由丙提供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后甲与乙协商将每笔债务均顺延2个月,乙表示同意,但未通知丙。乙于2019年10月1日请求丙承担

admin2019-09-30  31

问题 甲对乙负有债务100万元,约定分别于2019年1月1日、3月1日、5月1日归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分期偿还,由丙提供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后甲与乙协商将每笔债务均顺延2个月,乙表示同意,但未通知丙。乙于2019年10月1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因未约定保证方式,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B、丙保证担保的债权为80万元
C、丙保证担保的债权为5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对主债务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且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B,D

解析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中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届满之日起6个月。《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故三笔债务的保证期间都应从原约定的届满期限起计算。因此,10月1日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时,1月1日、3月1目的债务已过保证期间,丙仅需对5月1目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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