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59题)

admin2014-12-09  22

问题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59题)

选项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答案A,C,D

解析 ①须注意: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同于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质权善意取得不需要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因为质押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谈不上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是它们的不同。②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标的物适合善意取得,对于盗赃、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质权;第二,动产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擅自为他人设立质权;第三。受让人于动产交付时为善意,不知无权处分的事实;第四,已经完成了交付(但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质权的效果)。本题中,质权人甲谎称自己为所有权人,将电动车出质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符合善意取得质权的构成要件,丙因善意取得享有质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③《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也作了相同的规定。据此,若质权人甲擅自实施处分质物的行为,给出质人乙造成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对甲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基于乙甲问的质押合同);也可以是侵权损害赔偿(甲的行为构成侵权);还可以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甲的行为也会构成不当得利,因为甲的财产消极增加)。综上,C选项正确。④《物权法》第215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质权人对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本题中,丙善意取得质权后,丙对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若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丙应承担过错责任(“保管不善”的要求就是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故D选项正确。不过,D选项略有瑕疵,因为丙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D选项的表述有以偏概全之嫌,需要在D选项中加一个限定,即“乙可向有过错的丙索赔”。⑤题外话:转质与质权善意取得的区别。举例说明:假设乙将自己的电动车给甲设立质权:若甲谎称自己是所有权人,将电动车出质给不知情的丙,丙善意取得质权;若甲告诉丙自己是质权人,未经乙同意,擅自将电动车给丙设立质权,属于责任转质(《物权法》第217条设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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