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张某与王某为表兄妹,两人相爱并打算结婚,因我国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二人一直无法完婚。后张某到F国丁作定居并获得F国国籍,王某也随后在F国找到工作,由于F国对近亲结婚没有限制,二人便在F国进行登记结婚,并共同在F国生活和工作。2年后,因为感情不和,王某

admin2009-01-19  33

问题 我国公民张某与王某为表兄妹,两人相爱并打算结婚,因我国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二人一直无法完婚。后张某到F国丁作定居并获得F国国籍,王某也随后在F国找到工作,由于F国对近亲结婚没有限制,二人便在F国进行登记结婚,并共同在F国生活和工作。2年后,因为感情不和,王某独自回国居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我国法院应该对这婚姻的效力如何认定,并以何种法律审理该离婚诉讼?

选项 A、依我国的法律认定为无效婚姻,并适用中国法律审理离婚诉讼
B、依F国的法律认定为有效婚姻,并交由有管辖权的F国法院审理
C、依F国的法律认定为有效婚姻,并适用中国法律审理离婚诉讼
D、依F国的法律认定为有效婚姻,并适用夫妻共同居住地F国的法律审理离婚案件

答案4

解析 本题中,主要考查我国对于涉外结婚和离婚问题的法律适用。依题意,张某已获得F国国籍,所以二人的婚姻属于中国人与外国人的婚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所以,适用F国法律是有效的婚姻关系。关于本案的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被告不在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由于原告在我国法院起诉,所以,我国法院对本离婚诉讼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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