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冰和王玲合作创作了一部著作,1994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的署名顺序为沈冰、王玲。1998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王玲未与沈冰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署名改为:王玲、沈冰。图书出版后,沈冰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告王玲

admin2018-03-29  23

问题 沈冰和王玲合作创作了一部著作,1994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的署名顺序为沈冰、王玲。1998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王玲未与沈冰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署名改为:王玲、沈冰。图书出版后,沈冰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告王玲侵犯其署名权。问:沈冰的主张是否成立?

选项

答案沈冰的主张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 (2)王玲未经与沈冰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沈冰的署名,故不侵犯沈冰的署名权。 (3)在著作中的署名顺序是双方协商的结果。王玲未经与沈冰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沈冰可以对王玲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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