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

admin2018-05-10  31

问题 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46题)

选项 A、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
B、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D、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9条和《民诉法解释》第261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或通知诉讼参与人以及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据此,本案中法院可以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无需发传票。
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0)项规定,当事人以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因此,本案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就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构成再审申请事由,以此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除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外。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选项C关于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陈述是正确的,但“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是错误的。
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是裁定中止原裁判文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本案属于追索医疗费,法院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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