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中,辩护人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 )

admin2013-06-09  28

问题 下列行为中,辩护人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    )

选项 A、辩护人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B、辩护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委托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C、辩护人因不满委托人屡次会面不能控制情绪的表现,拒绝辩护
D、辩护人纠集委托人的亲属,大闹法庭

答案A,C,D

解析 根据律师法第35条以及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3)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4)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5)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又根据律师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此处的正当理由即为法定的三种情形。本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但是目前广为接受的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知悉了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有责任保密,而没有举报的义务。但是,一旦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事实,在动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告知公安司法机关。这有助于维护辩护律师的执业形象和人格尊严,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辩护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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