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14-04-28  10

问题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的考点有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转化抢劫、教唆既遂未遂,部分犯罪共同说。A项,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理论上的教唆未遂。“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虽然接受了教唆,但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被教唆者所实施的犯罪与教唆的性质不同。但是,如果被教唆者在实施所教唆的罪时,转化为另一个罪,后罪的发生与前罪具有因果关系,那么这也属于教唆既遂。教唆犯和被教唆犯在两罪性质重合的部分成立犯罪。例如,张三教唆李四故意伤害,李四在伤害时转化为故意杀人,不属于教唆未遂,而属于教唆既遂。因此,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项中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B项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C项正确。D项,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具有重合性质),便成立共同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又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本题中,丁某和肖某在抢夺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丁某成立抢夺罪(教唆既遂),肖某成立抢劫罪(既遂)。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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